□法制網記者潘從武? 通訊員呂紅偉
  住戶不滿物業公司服務拒交物業費,物業公司擅自將住戶斷電半年多。“物業公司以停電的方式逼迫我交物業費,這是侵權行為。”住戶因此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。2013年年底,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,判處物業公司賠償住戶損失4000元。
  45歲的新疆石河子市民關煒(化名)因拒交物業費,其住所被物業公司停電半年多,“害得我有家不能回,只能在外租房住”。
  關煒說,2005年6月,他在石河子開發區一個住宅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。兩年後,石河子某物業公司進入該小區接管物業。
  “物業公司擅自改變物業服務價格,卻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,整個小區物業管理混亂。”關煒說,因不滿物業服務,小區內很多住戶都拒交物業費。但是,物業公司利用代收水電費的權利捆綁收取物業管理費,“他們多次採取破壞供電線路、停運住宅垃圾、關停電梯等手段,脅迫小區業主交物業費,直到社區居委會出面才解決這些問題”。
  關煒說,這些事情發生後,因物業公司仍然不按承諾提供服務,他堅持拒交物業費。
  “從2011年下半年起,物業公司開始以我不交物業費為由拒收水電費。2012年12月底,物業公司又強行將我家的電停掉。”關煒說,為此他找到物業公司,卻被物業公司告知“必須先交清物業費,才能交水電費,否則無法供電”。
  寒冷冬季,家中卻遭斷電,關煒多次向社區居委會、供電公司等部門反映情況,但住宅供電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。無奈之下,從2012年12月底到2013年5月,關煒被迫一直在外租房居住。
  2013年5月,關煒將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,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害,恢復供電,並賠償相應損失費用。“我不交物業費,是因為物業服務不到位。而物業公司切斷我家用電,是一種侵權行為。”關煒說。
  在法庭上,物業公司辯解:“我們並沒有採取停電措施要求關煒交物業費。”
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供電公司依據小區的總電錶向物業公司收取小區的全部電費;物業公司向小區業主收取電費。2012年12月底,因關煒所住房屋停電,關煒向供電公司咨詢繳費事宜,又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,未得到解決。這期間,關煒多次與物業公司聯繫,要求物業公司恢復供電,收水電費。但物業公司要求關煒物業費與水電費一塊交。因關煒拒交物業費,物業公司未收取關煒水電費。為此,關煒在外租房5個月,共支付租金5000元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關煒與供電部門是供用電合同法律關係,關煒享有合理用電的權利,承擔交付電費的義務。物業公司只是接受委托代收電費,無權對電力用戶採取停電措施。物業公司的停電行為侵犯了關煒用電的權利,其停電行為具有過錯,應當賠償關煒受到的損失。依法判決物業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賠償關煒各項損失合計4000元。
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呂紅偉說,根據《物業管理條例》規定,物業管理區域內,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供熱、通信、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。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,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。物業公司的停電行為侵犯了關煒用電的權利,物業公司具有過錯,應賠償關煒受到的損失。關煒因停電外出租房居住,擴大了因停電造成的損失,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關煒各項損失合計4000元較為合適,因此作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物業斷電逼住戶交管理費被判賠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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